误伤正在执法民警,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
案情简介:
杨某某,淮安人,22岁,2012年的一个晚上,在街上游玩,正好当天一个便衣民警李某某在街上蹲点,准备在当天晚上抓获一个在逃的犯人,此犯人是公安机关抓了好多年的通缉犯,正当民警李某把犯人按到在地的时候,犯人喊道,救命啊,被正在逛街的杨某听到了,杨某这个人平时就爱打抱不平,喜欢见义勇为,以为又是哪个街上的小混混在欺负人,于是二话不说冲上去把民警李某打的躺在地上,使之不能动弹,犯人看见有人在打民警,马上拔腿就跑。等民警把话和杨某说清楚的时,犯人早就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
法律问题
1,杨某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
2,杨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讨论要点
妨碍公务罪的认定
问题解说
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首先,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种人员,然而如果这四类人并不是在执行公务,则不成立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以暴力的、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务,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在本案中,杨某虽然是故意动手打伤了办案民警,但是他不知道民警李某是在办案的,而是把他错误地认为是个小混混欺负人,自己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
3,本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前述的四类人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对其使用暴力、胁迫,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使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本案中杨某实施了对民警伤害的故意,在主观上存在认识的错误。
本案中,杨某某的也不构成故意伤害,本案中,杨某某当时只是把民警给制服,控制住他的身体不能动弹,主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结果,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意伤害罪。